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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

更新时间:2024-07-11 17: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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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显名股东连带责任。未成立公司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如合伙,企业开办者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有权向隐名股东追偿。因此,隐名股东也需承担债务。 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因此,隐名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隐名股东的责任范围:公司债务是否应由隐名股东承担?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隐名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的责任范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是指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的股东,其身份和权益相对较为隐秘。在公司债务方面,隐名股东的责任通常是有限的,主要取决于其在公司内部的实际控制和参与程度。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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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可以代表公司诉讼。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一、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出资的当事人,可以确认其享有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股权毋庸置疑,但其可否依据享有的股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过法律对于显名权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享有股权并不能当然取得股东权利,两者是可以相互独立存在的。股权代持的本质就是股权与股东权利的分离,法律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给予法律上的效力,这种分离就对股权代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显然不能直接行使已经让渡给名义股东的股东权利。名义股东不仅是因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而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同时也因与其他股东共同签订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而依据全体股东的合意享有股东权利。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来看,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民法典》关于显名权的规定以及《民法典》规定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在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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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一、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1、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2、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3、防范措施:“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实际为“显名股东”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若“隐名股东”不予追认,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善意的条件:是否第三人不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隐名股东”对股权享有的权利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4、风险防范措施:一、(1)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2)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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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权利转让。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一、官员隐名股东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是无效的,公务员不能成为隐名股东,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不能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企业经营,其与显名股东达成的协议无效。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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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化为显名股东。但是首先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一、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隐名股东的产生或许是因为商业目的的考虑,或许是因为公司内部工作的不完善,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民法典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身份的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公司内部就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或者资格发生争议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享受股东权益和承担股东义务、其他股东是否明知等事实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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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包括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股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对于隐名股东退出公司的问题,可以确认股东身份后进行股权转让,或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隐名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对自己股东身份进行确认,然后进行股权转让;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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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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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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