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3.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一、怎么认定是涉外票据?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或出票人为外国人作为标准来界定的,而是以在同一个票据上出现了涉外的票据行为为依据的。由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票据往来成为普遍现象。不同国家的票据制度有所不同,而票据行为在各国都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之间任意创设。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就可能是无效行为。比如:一张在美国开出的商业汇票,票据指定的付款人在中国。那么,这张票据的效力认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如何处理不同国家间票据法规定上的差异?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涉外票据就无法流通,从而限制国际间的经贸往来。这就构成国际间票据关系法律适用的冲突。二、涉外票据的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票据法》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债务人的行为能力《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
(一)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各国票据法的不统一导致的法律冲突为票据的国际使用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规划国际商事行为的人们的任务之一就是避免法律冲突。在法律冲突中,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方法有两种:避免冲突的方法和解决冲突的方法。19世纪后期以来,兴起了一场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荷兰政府于1910年至1912年于海牙召开票据法统一会议,决议《汇票及本票统一规则》共80条,《票据法统一协定》共30条,及《支票法统一规则草案》34条,海牙会议由30国参加,尚未批准,一战爆发,票据法统一化运动因此终止。大战后,票据法统一问题旧事重提,由国际联盟理事会主持,先于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会议,31国参加,制定了新的统一票据法,并议定三种公约,即《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第二次会议于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制定《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综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从其法律内容与立法体例上看,它集法、德、英美三大票据法体系之长,可称较完善的立法例。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体系,而且以此为...
一、概述(一)票据及涉外票据十二世纪地中海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城邦之间货币的差异,在意大利催生了近代意义的票据-兑换证书。在许多国家并没有“票据”这样一个上位的概念,其含义需依各国国内法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德国和日本法中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英国和美国甚至无“票据”这一概念,仅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或单独立法;但一般都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形式。我国则一直沿用票据的概念,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是有价证券中的设权证券,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广义上讲,因票据的发行、使用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及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票据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理论上可以分为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三种类型。那么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一般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涉外均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但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标准而忽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1)票据的提示期限,是指票据提示行为的有效期限,它可分为承兑提示期限和付款提示期限两种。各国对此期限规定的长短不一,但这两个提示期限都与付款有关,所以规定适用付款地的法律最为合适。(2)拒绝证明的方式,是指作成拒绝证明的有效形式,它可以是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也可以是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等。拒绝证明的方式由法律规定。有的国家规定要以公证证书证明,有的国家对本国票据不强制要求作拒绝证明,但对外国票据必须制作拒绝书。我国要求持票人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要求承兑人和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无论怎样,拒绝证明的作成都与付款地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案情]?原告:某中国银行?被告:某工商银行?被告:某合作公司?1995年12月24日,合作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合作公司用4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银行开出的050760号和050767号本案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港元。陈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合作公司后,合作公司当日即持票到某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合作公司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同月25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一起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某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合作公司与某工商银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某中国银行即将500万元港币划入某工商银行帐内,某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合作公司帐户。合作公司见款已入帐,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4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帐户上。某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元港币汇帐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1996年8月22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30日,某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
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它通常在地域上或当事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也可以称为国际票据。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二、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三、票据形式的准据法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四、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五、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六、票据提示期限的准据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七、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