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法律将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种情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主要表现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政府及...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1.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该行为主体可以是一个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优势经营者,还可以是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竞争行为的客体,是针对竞争对手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或经营行为进行限制、阻碍、强制、排斥而产生的限制作用。3.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是滥用或凭借行为人的自身经济优势,或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形成的联合行为与共谋手段。4.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就是达到限制、排挤或排斥竞争对手,以保持和稳定自身经济优势地位,不断获取超额经济利润。5.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结构和竞争机制的合理化。...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应按照以下方法查处:l.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限制竞争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案情。2.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没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对限制竞争行为有行政处罚权。3.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一并处理。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
style="margin-bottom:6px;">N综合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自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13年之久。它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武器。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尤为突出: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的事件时有发生。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大多数条款集中对目前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做出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规制,有效防范用行政权力抹杀市场竞争。该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
如何合理规避竞业禁止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合理规避竞业禁止协议,我们只需要规避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范围、地区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开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确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方应当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有商业秘密,这是实施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由于缺乏保护,《竞业禁止协议》将不具有约束力。对方-员工应为因其职位而接触或可能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笼统、无原则地将所有员工包括在内。任何人在受雇期间不可能接触商业秘密,不得成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是,对于董事和经理而言,无需另行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的法定义务。竞业禁止的期限是适当的在国外,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是五...
什么是禁止同业竞争协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者同意,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不得经营为自己或他人做生意。个人独资企业禁止同业竞争协议:未经投资人同意,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与合伙企业竞争,这是我们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横向竞争的存在必然使相关企业无法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行平等竞...
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原材料供应企业与生产企业就供应对象、生产产品的品种及地区达成协议;农工商、产供销一条龙协作协议;在投标中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当然,上述行为中,凡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或在事实上未造成垄断后果的,不应认为是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其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传统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竞争者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竞争者之间达成统一的价格协定、联合拒购和拒销、联合排斥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合作型、合伙型联营的方式在竞争者之间进行业务的垄断或合并。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