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收,只成立盗窃罪。吸收犯的特点是:这些行为通常是属于实施某一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前一个行为可能是后一个行为的发展阶段,后一个行为可能是前一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有以下三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1、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一、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吸收关系只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所谓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是指罪质重、危害大、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罪质轻、危害小、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以法定刑为标准即可明确犯罪行为的轻重。所谓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并不具有意义。因为某种行为的预备行为发展为实行行为后,会出现两种结局:要么预备行为对定罪没有独立意义,要么预备行为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例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非法侵入他人...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吸收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所谓同一犯罪过程,包括三个涵义:主观特征一是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这是吸收犯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为实现同一个犯罪意图,由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数行为由一个故意支配,说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将李四杀死。两个杀人行为都出于一个杀人故意,是吸收犯。不论吸收犯表现为几个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个,而且是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体的危害结果,这是吸收犯区别于连续犯的一个重要特征。行为特征二是数个行为指向同一个被害对象,这是吸收犯的行为特征。吸收犯的数个行为都作用于一个侵害目标,也表明处于同一个犯罪过程。例...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吸收犯的形式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吸收犯是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①绑架并杀戮人量(定绑架罪,第239条)。②拐卖妇子又奸淫被拐卖妇男的(定拐售妇母罪,第240条)。③拐卖妇儿又逼迫、勾引、容留被拐卖妇父卖淫的(定拐卖妇母罪,第240条)。④组织ta我偷越国边疆又是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要挟方式抗拒检讨的(定组织别人偷越邦境罪,第318条)。⑤运迎ta己偷越国边疆应用暴力、要挟方式抗拒检讨的(定运送别人偷越国境罪,第321条)。⑥走私、打造、贩卖、运赢毒品时,武卸保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审查、扣留、拘捕情节重大的(定走私、制作、贩卖、运输毒品罪,第347条)。⑦组织卖淫又有逼迫、勾引、容留妇男卖淫的(定组织卖淫罪,第358条)。⑧以弱忠手腕迫使售淫的(定逼迫售淫罪,第358条)。以法定的某罪处罚(法律曾经规定按哪个罪处罚)①止为人购置假币先运用,构成犯罪的,以买购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官法院闭于审理捏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系释》第2条)。②伪造货币又销售、运赢捏造货币的,定伪制货币罪,主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③偷盗疑...
三是数个行为侵害同一直接客体。反之,如果数个行为虽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体,则不能构成吸收犯。如行为人抢劫某女的财物,又强奸该女,两个行为之间不是吸收犯。由此可见,所谓吸收犯就是指同一个犯罪嫌疑人,他对一个行为客体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但是这多个犯罪行为都发生在同一个犯罪过程中。他的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可以相互吸收,这里的吸收是指他的多个犯罪罪名之间可以相互吸收。最终定罪的只有一个罪名。单位犯罪的客体要件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1)国家的安全;(2)社会的公共安全;(3)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4)社会管理秩序;(5)国家的国防利益;(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吸收犯有以下三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案例】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生产部主任。李某,中共党员,该公司经理。2016年3月,李某让张某弄一张电力安装的发票,张某应允。张某伪造了一张45万元某电力安装公司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伪造了该公司印章。李某用该发票在单位报销了4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对张某私刻印章伪造发票事宜并不知情(李某案件另案处理)。【解析】张某涉嫌伪造印章犯罪和伪造发票犯罪。张某私刻公司印章行为与伪造发票行为是吸收关系,依照伪造发票行为处断。吸收犯的处理意见是什么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