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要求,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点: 1、与原合同标的相同; 2、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甲方:乙方:签订时间:200年月日签订地点:广州市XX区经甲乙双方同意,关于200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号:,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合同设备单价为¥,原合同总价为¥,调整为单价¥,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二、甲方对货品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以及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按原合同条款执行。三、交货及验收:1、交货时间:2、交货地点:四、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第项执行。五、货品售后服务按原合同第项执行。六、违约责任按原合同第项执行。七、本补充合同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是衡量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可以签定几次的根本标准,也就是说补充合同签几次不是问题的关键,补充合同可以多次签定,但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一旦已经或将要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就不可以签订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有读者来信询问,《政府采购法》规定:“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是否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签订补充合同呢?对采购人来说,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往往具有很强的重复性。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如果重新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可能会与实际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确采购人需要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在签订补充合同时,除...
本法第四十九条对政府采购补充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最高限额。对采购人来说,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往往具有很强的重复性。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如果重新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可能会与实际工作的要不相适应,也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确采购人需要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在签订补充合同时,不能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而且,对补充合同的金额也需要适当限制。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补充合同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采购人需要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方是可以采取分包的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但提前条件是需要采购人的同意,中标人对分包履行合同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民法典》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需要公示。 1、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那么其公示期应不少于3日; 2、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 3、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那么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