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就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其中,制度化的正当过程凸显了立法程序的制度本色和程序理念。因而,这个定义比较全面地把握住了程序与立法这两个关键词的涵义,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周延性和普适性。在中国,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有权立法的行政机关制定宪法、法律、法令(以上统称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规范。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这种行为规范被逐步完善并上升为法律——立法程序法。立法程序为立法活动而存在和设立,离开实体的程序将没有存在的意义;同样,立法活动也离不开特定的程序,否则立法活动将无法开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是中国立法工作全面繁荣时期,立法程序也走向规范化、法律化。1978年、1982年宪法,在不同程度上恢复和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向立法程序的法规化发展。这两部宪法以及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立法的民意代表性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彰显和体现的。现代立法程序其实就是一种通过多数表决作出民主决策而使一切法律具有可变性的制度设置。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就立法实践而言,惟有通过一系列制度化的合理公正的立法程序规则的运作,民主这种尊重多数人理性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当然,立法程序的民主性是相对的、有局限的。严格地讲,现代立法程序基本上可以达到多数表决制所要求的尊重多数人理性的民主目的,然而却难以真正实现尊重少数人意志的民主的另一层涵义。尊重少数意味着讨论时少数派应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其言论、观点应受到重视并记录在卷,以供参考和选择;意味着表决时应做到两面俱呈,即对法案赞成或反对的两方面必须分别表决出。法案的通过与否,取决于赞成与反对的人数相对比的结果,而不能仅以一方表示赞成而定音;意味着少数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不能被多数所剥夺。不过,尊重少数原则在立法实践中因操作难度颇大而往往流于形式,或许这并不是立法程序制度自身所能妥善解决的问题。这其实也从一...
立法程序就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其中,“制度化的正当过程”凸显了立法程序的制度本色和程序理念。因而,这个定义比较全面地把握住了“程序”与“立法”这两个关键词的涵义,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周延性和普适性。 在中国,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有权立法的行政机关制定宪法、法律、法令(以上统称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规范。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这种行为规范被逐步完善并上升为法律——立法程序法。立法程序为立法活动而存在和设立,离开实体的程序将没有存在的意义;同样,立法活动也离不开特定的程序,否则立法活动将无法开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是中国立法工作全面繁荣时期,立法程序也走向规范化、法律化。1978年、1982年宪法,在不同程度上恢复和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向立法程序的法规化发展。这两部宪...
行政立法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方式和步骤。它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和发布与备案等环节,以确保法规和规章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行政立法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方式和步骤。根据中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 行政立法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起草: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2. 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 3. 审查: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4. 通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5. 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6. 发布与备案:凡是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备案是指将已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
正义是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石。程序性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得以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性正义旨在保证机会的公正平等,侧重于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性操作将正义由理念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过程。程序性正义体现了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道德蕴涵,这种道德蕴涵又具体体现在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程序的公正性主要表现为限制恣意因素,确保决策的客观正确;程序的合理性则一般表现在程序的可预测性、形式上的合乎逻辑性、交涉的充分性等方面。程序性正义是立法程序的首要价值和核心价值。立法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广泛吸纳民意、协调利益冲突,以制定具有实质性正义的法律规范。这其实就是一个经程序制度引导,正义由理念状态向现实形态转化、由程序性正义向实质性正义过渡的过程。立法程序通过角色分派、职能分工,各种立法角色在职能上既配合又牵制,在交涉中既对峙又妥协,恣意的余地自然会受到压缩,从而使立法决策真正建立在集思广益之上立法程序的程序性正义这一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立法程序规范及制度的庇护,如议事公开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等。立法程序制度为程序性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奠定了制度化的基石,而程序性正义又堪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