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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4-01-19 1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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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行政诉讼是审计行政争诉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主持解决审计行政争议的制度。 审计机关对审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通过审计监督活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审计。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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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行政案件报案后多久受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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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等决定以及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的定义。此外,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得到其他机关的协助。审计监督是指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的专门机构。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最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根据提供的信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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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审计行政争议案件。这是区别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最主要特征。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因职权与其行政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所发生的争议。包括工商、公安、税务、环保、劳动等部门。各部门因行政管理中所须执行的行政职权有差异,出现争议的内容便不尽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必须统一执行《行政诉讼法》。[1]2.审计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恒定性。由于审计行政争议是审计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而审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一般处于管理者主导的地位,并且拥有完成行政任务所必须要的一切手段,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因此,这种争议的性质就决定了审计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性。在我国审计行政诉讼中,原告总是审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则是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审计机关。3.审计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被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审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指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所作的具体处理的行为,如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章、命令以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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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审计单位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呢?对地市级审计机关来说,有的同志认为被审计单位应该向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我认为这是不妥的。《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管辖对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作了划分。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如何理解第三项重大、复杂的涵义?一般的或大多数的审计决定不能归入重大、复杂之列。为了明确对重大、复杂的理解,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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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审计报告错误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时效期是多长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划拨土地是否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划拨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三、行政强制案件如何查封财产?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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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行政复议与审计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三方性,即发生审计行政争议的审计机关和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一方,再加上作为裁决者的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为第三者。裁决者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由此,首先要求审计复议机关必须设置保障作出复议决定公正性的各项程序。这是审计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所决定的。另外审计行政复议又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是层级监督的一种形式,具有严格的行政性。由于审计复议的司法性和行政性,就使审计行政复议活动不仅在复议范围、内容等方面大于审计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且审计行政复议活动专业性较强,由本行业自行解决,便于有效、及时地解决问题。但审计行政复议毕竟是在原来审计行政机关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基础之上进行,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可能出现偏倚,至少会使某些审计行政相对人在心理上有某些疑虑。而审计行政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审计行政争议方面有一套严格的保证其公正、正确进行裁判活动的司法程序,远较审计行政复议程序更为完善,且法院毕竟在行政机关以外,从而保证人民法院更能依法、公正的判决.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处理审计行政争议来监督审计行政机关依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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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做好以下四点,有利于减少行政诉讼。第一,避免程序违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应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时限、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减少和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败诉。第二,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升为法定诉讼义务,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案件审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建议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中的主要内容,提升出庭率,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对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起到积极作用。第三,畅通行政诉讼与复议的衔接机制。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复议机关的监督纠错功能,解决行政复议中维持率高、纠错率低的问题,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四,信息公开十分必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成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因此建议,相关行政机关要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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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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