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碰撞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遇险旅客,但被告司乘人员未阻止殴斗导致受害人死亡,违背了安全运送义务和诚信原则,应承担10%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或故意过失。同时,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责任,纠纷可按法律或约定解决。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旅客,受害人的死亡系其与加害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殴斗所致,其个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当一乘客因殴斗被割伤后,被告司乘人员既不向有关部门求助,也未阻止殴斗,而是要求殴斗人员下车,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安全运送的义务以及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被告司...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由此船舶与码头、桥墩、灯船、灯塔、浮筒、竹木排以及其它水上或水下固定物体相撞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船舶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船舶的实际相撞。1、单方过失责任船舶碰撞如由一船的过失所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单独负赔偿责任。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往往发生于船舶在港内航行时,碰到停靠在码头旁的船舶或者碰到系泊浮筒的船舶。除非过失船能证明系泊船存在着某种过失,如停泊船在停泊时没有遵守避碰规则悬挂船灯等。2、双方互有过失责任双方互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一般的原则是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失。如果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则各承担50%碰撞责任。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碰撞双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规定比例的,有权向其它有过失的船舶追偿。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应视为是船长和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不例外。3、双方无过失责任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
原告: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下称合伙户)被告: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下称轮船公司)1992年9月23日,轮船公司所属“红旗810”船队(拖轮核定功率629.16KW,顶推三艘空载驳船,船队总长115M,总宽17.5M)由秭归开往万县港。当日19时40分,该船队两次同火焰石控制河段信号台联系,要求上行通过火焰石控制河段。19时50分,信号台指示信号,指示“红旗810”船队通过控制河段。“红旗810”船队驶入控制河段后,在大沱(地名)中部处发现下驶的原告所属“长青”号机动船(小轮,核定功率49.98KW,船长26.3M,船宽4.8M),便谨慎行驶,发出要求从右舷会船的声号.声号统一后又采取了相应避让措施。由于航道狭窄,夜间行船,不能满足避让条件,两船(队)于19时55分在控制河段内链子溪下约220米处发生碰撞。“长青”号机动船在碰撞后沉没,船上货物大部分受损,两名船员受伤,其经济损失折人民币181335万元。“红旗810”船队在碰撞后进行了积极的救助。合伙户以其船在链子溪被“红旗810”船队撞沉,船员受伤、大部分货物灭失,经济损失达185000元为理由,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轮船公...
单方过失船舶碰撞是指,船舶的碰撞完全因一方未遵守避碰规则或有关港航规章而造成的碰撞。对此类碰撞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过失一方单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过失就是依照规章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的行为。包括该船舶所有人、船长、船员在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以及船长、船员、引航员在驾驶船舶时的过失。对于这类碰撞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完全由过失船舶单方承担,这一原则在国际上是统一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航船与锚泊船;二是走锚船与锚泊船;三是在航船与系泊船;四是走锚船与系泊船。当然作为锚泊船及系泊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违章,处于正常系泊、锚泊状态,否则可能产生过失责任。另外,若走锚船、在航船能证明自己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等不能归责己方的原因碰撞对方的,自然也无责任可言。在实践中,两艘在航船间相互碰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或多或少总能证明对方犯有过失,因此属单方过失的碰撞极少。但也并非没有,若一方能证明本船在航速、声号、灯号、避碰等每一方面均无过错,该碰撞可能构成单方过失的船舶碰撞。...
基于多种考虑,首先对“B”轮船东的船舶航行区域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 据调查,“B”轮船东原有十艘船,已卖掉了四艘,余下的船舶仅航行于欧洲地区。而在欧洲国家中,除意大利外,都是1957年布鲁塞尔船舶所有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在接近欧洲的国家中还有土耳其没有承认该公约。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大致情况如下: 根据意大利法律,如果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如被告船或其姐妹船在意大利港口被扣押,原告可按意大利航运规则第十二条在意大利建立管辖权。法院对船舶碰撞的管辖权意大利法院可按船值加运费来限制船东的赔偿金额。而意大利航运规则第七条又规定,如果被告船东在提单上已明确规定该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仅受本国法律约束,意大利法院将不能按照意大利法律审理。。...
班车被撞,可以申请停运损失的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面货。...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补充《汉堡规则》的补充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提单受让人是最终证据————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海牙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是需要索赔人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不包括火灾过失免责(少于海牙,多于汉堡)责任期间钩至钩收到交(1)散货,装到卸(2)集装箱运输,接到交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在《海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同1968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