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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登记物权

更新时间:2024-09-03 1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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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登记物权是指不需要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权利,其存在和转让不依赖于公开的登记程序。这类权利通常基于事实的发生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非法律规定的登记。典型的非登记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占有物权和用益物权等。 这些权利的形成和变动可以通过私下的协商和行为完成,无需在权利的实现上进行公开的登记手续。非登记物权在法律体系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因为其存在和效力主要依赖于事实和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安排。
非登记物权

非登记物权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是保障不动产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一类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自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然而,若要实现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相应物权效力,就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规定,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不能买卖和进行抵押。因此,在办理房屋过户交易或抵押时,必须要先办理产权登记,才能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想要实现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相应物权效力,就必须先办理不动产登记。没有登记的房屋无法进行过户交易或抵押,否则将无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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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登记物权,设立、变更无需登记,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手段的物权。此类物权完成交付或现实占有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其他不需登记即可发生效力的不动产物权,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特定的政策规定,导致某些不动产物权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也被视为有效。然而,这些情况并不具有普遍性,且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或历史背景来判断。因此,在涉及这些特殊不动产物权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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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所规定的。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会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公示力、形成力和推定力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的公示力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行使其权利的效力。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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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机动车物权(所有权、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从物理属性来看,它能够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和用途,仍属于动产的范畴。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依旧应适用动产的有关规则。与其他动产一样,机动车可以成为质权或留置权的标的,而这两种物权自然都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这样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机动车物权的类型不同,其公示方法也迥然有别:机动车所有权、抵押权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留置权则仍然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此种情形,可称之为机动车物权公示方法的二重性。动产本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占有具有公示公信力,人们可以通过观察标的物的占有状况了解物权的存在与变动,故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明了。但由于机动车物权公示方法的二重性,占有与登记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公示方法就可能并存于同一机动车之上,且二者均具有对抗力或形成力。如此一来,人们对于应信赖何种公示方法而为交易常常会感到无所适从。进一步讲,当二者公示的物权相互排斥时,究竟应优先保护占有人的利益,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名义人的利益,法律往往顾此失彼,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其实,当私权在事实上发生冲突时,解决的办法只有编排权利序列。我们也可以通过排列机动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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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机动车的种类五花八门,用途也千差万别,是否所有机动车均应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看来不能一概而论。其一,机动车通常都要上路行驶,从事运输工作,但也不尽然。例如,在新车买卖过程中,汽车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厂家购买汽车,再将汽车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此时汽车仅仅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出现,尚未投入道路运输。又比如,许多农村的手扶拖拉机只是在田间地头从事运输和耕作,基本上不会在公众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尚未投入或根本不会投入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来说,一般不会也无须到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言下之意,如果机动车不上道路行驶,也就不必办理登记。这些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与道路交通安全无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通工具,故应当与一般动产作相同的处理,以交付而不是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况且,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要进行物权登记既不符合交易常理,在技术上也难以实现。例如,汽车生产厂家要出售汽车给经销商,不可能先将汽车登记为汽车生产厂家自己所有,再办理转移登记,将汽车过户给经销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汽车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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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哪些1、登记的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2、登记的形成力,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3、登记的推定力,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二、不动产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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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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