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通过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无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优势是,对于希望拖延或撤回其仲裁合意的当事人而言,该原则构成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使其无法通过在法院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力来推翻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广泛认可.《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法国最高法院在Gosset案件中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予以广泛承认:“在国际仲裁中,进行仲裁的约定,无论是单独达成或是包括在相关合同之中,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在法律上完全独立,这就排除了其受主合同可能无效影响的可能性。”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作为其仲裁法的一部分,明确了立场.我国仲裁法也已确立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该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限定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无效四种情形...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如何规定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规定就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者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括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整体,其中一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定当事人双方民事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一个为程序性质的合同,即形式上表现为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二、协议仲裁有效的条件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4.必须为书面形式。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三、仲裁协议的效...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一)理论基础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说,仲裁条款之所以能独立于主合同而单独存在,完全归因于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将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正因如此,当主合同由于欺诈方式订立而被宣布为无效时,按英美等国法律,仲裁条款仍可独立于自始无效的合同而存在。仲裁条款不同于合同中关于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其他条款。因为这些条款通常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此条款违反不直接产生损害赔偿问题,而是对他们已达成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协议的强制执行。国家对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合同争议所实行的政策,也对仲裁条款独立原则产生直接影响。尽管当事人约定将他们之间的特定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但法律并不允许将这些争议交由仲裁,其结果是法院可依法撤销当事人已达成的协议,由法院行使对这些特定领域争议的管辖权,例如证券买卖、欺诈行为、反托拉斯法、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仲裁庭均无权管辖。(二)立法与司法实践1、现代商事仲裁的国际上的规定。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对仲裁条款...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自身的独立性近年来,我国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已经基本摆脱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的那种认为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从法的腐朽的传统观点,开始逐渐认识到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从而开始建构起新的程序正义理论。可以说,传统的工具主义程序模式已经成为过去,程序本位时代已经来临.当然,对程序独立性理论的突破性研究,在不同的法律学科中进度也各有不同。其中,应当说,刑事诉讼法学对此的研究最为深入。或许,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的尊严等相对于财产更为重要的价值的缘故。当然,在民事程序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在不断推进这项理论研究。例如,有学者就对民事程序价值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指出,“程序法价值的性质只有一种即工具性,但不是工具理论认为的是对实体法的工具性,而是程序法对人类的工具性,这个工具的涵义是广义的,既包括对诉讼主体的工具性,又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工具性。因为程序法作为一种体系自产生之日起便是独立存在的,或者说它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实体法,实体法的变化并不对程序这一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即程序作为一个体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实体法变更的唯一影响仅在于...
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吗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二、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它首先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他们就应当将争议提交仲裁,也只有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请求行政机关或其他团体、组织处理该争议。《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①。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财产权益纠纷。而不能是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仲裁争议对当事人还有义务要求。①要履行裁决的义务;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已发生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与仲裁机构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等。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也产生约束力。1、授权效力。仲裁协议使仲裁机构获得了对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的管辖权,是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
怎样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就是说,已经审理过的同一纠纷不能重复裁判,不能一事再审或一事两审。这一制度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中也是为广大仲裁员所遵照执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各种各样,如何认定这些诉求属于同一纠纷还是属于不同的纠纷?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可分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份仲裁协议可能涵盖无数个纠纷,每一个纠纷都会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有自由处分权的当事人在行使仲裁权的时候,有权选择将其中一个或数个纠纷提请仲裁,而对于当事人未提请仲裁的纠纷,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再次援引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有的同志并不了解仲裁协议的可分性,他们认为:仲裁条款只能援引一次,哪怕是不同的纠纷,先援引仲裁条款者可以阻止仲裁条款的再次援引。从报道所涉情况来看,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和深圳分会受理的案件,一案是申请人高速货运诉被申请人广州总统大酒店,要求广州总统大酒店作为出租人排除对出租物的妨碍,提供尚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