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定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包括: 1. 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 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 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因此,在以上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1、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一、异地自首会关在当地拘留所吗到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自首时,公安机关审查有犯罪事实的,需要羁押时,会将当事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不是拘留所,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一、毒品犯罪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程序,包括裁定方式和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两种处理方法,最高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是指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上级人民法院或同一审判程序下的其他法院认为某个案件更适合由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从而将该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指定管辖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有管辖异议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案件移交给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在刑事案件指定管辖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或同一审判程序下其他法院认为某案更适合下级法院审理,交由其审理的程序。上级法院可裁定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管辖异议案件,可移交给犯罪地...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发生管辖权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具体而言,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以下几种: 1. 专业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如金融犯罪、国家安全犯罪等,由专业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可以保证这些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2. 级别管辖冲突 在跨区域或跨层级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级别管辖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权给下级法院审理。 3. 指定管辖有利于公正审理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原因,由下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此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权给下级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4. 指定管辖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 在国家安全案件中,由于案情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安全,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审理。 5. 指定管辖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在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权审理,以保护公共利益。 6.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权。如果上级法院认为指定管辖权有利于公正审理或保护公共利...
刑事案件的管辖以犯罪地为基准,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适宜,可以由其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民事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确定具体案件管辖权的一种方式。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管辖不明和管辖不能两种情况。在指定管辖时,应将决定书送达相关法院,并通知检察院和当事人。 根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