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更
一、物权的变动包括什么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和物权的消灭等内容。(一)物权的发生:1、原始取得(1)先占;(2)拾得遗失物;(3)发现埋藏物;(4)添附;(5)善意取得;(6)没收。2、继受取得(1)合同;(2)继承遗产;(3)接受遗赠。(二)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而在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物权,真实权利人只能要求登记名义人损害赔偿。因真实物权没有以客观外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应该受公信原则的保护。三、...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具体规则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3、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交付主义,只要物权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且动产已经交付,即动产转移生效。这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及移转是以交付为法律事实。为了方便,动产在交易过程中采用交付手段,即占有即所有,将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受让人而代替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各国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其中,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物权形式主义则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当事人之间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债权形式主义则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 因此,动产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包括交付主义、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公信原则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针对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所有权和质权均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则以登记对抗。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公示,公示方式因物权变动的类型而异。动产物权变动可通过现实交付或交付替代实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需依法登记方有效。了解公示方式和构成要件对理解物权法至关重要。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中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方式因物权变动的类型而有所不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有现实交付和交付替代两种形态。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而交付替代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因此,了解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和构成要件对于理解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转让的关键要素 物权转让的关键要素包括合法的转让行为、合法的转让标的、合法的转让方式以及合法的转让目的。首先,合法的转让行为指的是转让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权利行使能力,能够自由决定将物权转让给他人。其次,合法的转让标的要求转让的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转让的财产权益,例如房屋、土地等。第三,合法的转让方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协议、遗赠、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最后,合法的转让目的要求转让人的意图...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2、观念交付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它又分为三种:(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在物权契约之情形,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乃双方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债权合同难以成立,物权变动无由发生。在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情形,尽管此系单独行为,也必须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否则不生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效力。(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登记被采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