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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更新时间:2024-07-11 1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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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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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农业税的特点: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一、农业税的纳税人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二、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我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三、农业税的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四、农业税地方附加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还允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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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人均口粮和收入规定免征农业税的数额标准。从1979年开始,农业税征收实行起征点办法。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水稻和杂粮的地区,适当低于水稻地区而高于杂粮地区。经济作物地区在计算起征点时,可参照当地平均人均分配收入水平(原则上相当于口粮标准的金额)核定。在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因缴纳农业税而使口粮水平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可酌情给予减征照顾。实行起征点办法,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原来一些低产贫困地区享受免税照顾的社队,绝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再对一家一户的口粮及收入水平核定起征点,在实际执行中比较困难。因此,农业税起征点办法于1983年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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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平均税率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应缴纳农业税税额与计税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如果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作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说的,就叫作省的平均税率,如果是对县来规定的,就叫作县的平均税率。国务院根据农业税条例第10条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分别规定为:北京15%、上海17%、河北15%、山西15%、内蒙古16%、辽宁18%、吉林18.5%、黑龙江19%、陕西14%、甘肃13.5%、宁夏13.5%、青海13.5%、新疆13%、山东15%、江苏16%、安徽15%、浙江16%、福建15%、河南15%。湖北16%、湖南16%、江西15.5%、广东15.5%、广西14%、四川16%、贵州14%、云南14%。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行规定注(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本地实际,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各县市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乡镇的税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执行。1961年统一调减全国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后,由于有一些省调高农业税计税产量,使条例规定的税率与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有所变动。1995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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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方式,具体以当地的主要粮食折合计算征收。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特别是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前期以后,一方面由于经济作物、水果种植、园林作物的发展,部分农户家庭转向非粮食作物;另一方面众多的农民迁徙至城市加入第二和第三产业,其中相当部分以农民工的身份加入产业工人行业;还有部分城郊地区的农户,由于城市的扩展,土地被征收变成城市用地没有土地,从这一时期开始,每年的征收基本上以粮食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折合为货币征收。折算的方式一般以县按照粮食的等级设定不同的价格,在以粮票为标志的粮食计划供应体制取消之前,按照计划粮食销售价设定货币折算价格;在粮食计划供应体制取消以后,多以省为单位参照当年的设定粮食保护价格折算。各个县级行政区之间、地级行政区之间、省级行政区之间存在价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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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农作物用以计算征收农业税的标准。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各种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分别规定为:(1)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2)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3)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4)农业特产品收入,按产品实际收入另行规定;(5)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标准。前3条所列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公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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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农业税废止。一、中国农业税何时取消2006年1月1日。农业税的取消,是中国意义重大的一件大事,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二、取消农业税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农业税的取消,是对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给亿万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是中国数千年农业史上前无古人的创举。1,农业税费改革的核心实际是“两头改”,一头改“三乱”,一头改乡镇机构。要实现全面取消农业税,首先就要去除农村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问题,这是农业税费改革面临的第一道难关。且改革并不局限于免征农业税,而是一个有诸多配套措施的系统工程。2000年起,国家由点到面展开了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在内的农村综合改革,真正实现了村财乡管、乡财县管、县财省管。2,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农村土地改革、实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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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对于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促进了城乡税制统一,让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有利于切实贯彻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政策,改变农业、农村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利地位,建立起新型的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保证农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次,取消农业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彻底消除向农民“搭车”收费的载体,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把农业、农村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后,取消农业税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促进力量,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将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意愿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激活庞大的农村市场,进而拉动整个经济持续增长。因此,取消农业税对于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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