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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

更新时间:2024-07-11 1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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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算。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
特别清算

特别清算

特别清算是公司解散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一种清算方式,适用于无法通过修改章程或减资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即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 特别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一种清算方式。其适用条件包括:1. 解散公司事由发生后,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重整,减资等途径不能解决;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其他适用条件。因此,当公司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通过特别清算来解决债务问题。 特别清算程序的要求和限制 特别清算程序的要求和限制是指在进行特别清算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特别清算是指对特定企业或组织进行的一种清算方式,通常是因为其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或其他特殊情况。在特别清算程序中,有一些关键的要求和限制需要遵守。例如,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并且需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此外,特别清算程序还可能涉及到资产的处置、债务的偿还等方面的规定和限制。总之,特别清算程序的要求和限制旨在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的利益。 特别清算是一种特殊情况下解决债务问题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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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的时间规定如下: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有异议,则应在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破产案件的结案时间不同,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特别程序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总体而言,破产案件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的时间规定如下: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则应在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的经过,具体的结案时间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审理方式。对于公司破产清算到结案需要多久的问题,根据提供的信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即法院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的,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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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普通清算程序外,《办法》还规定了特别清算程序。关于特别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仅供参考。与普通清算程序最大不同,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委员会不是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设立的,而是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组织设立。1特别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1)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2)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办法》第三条)3)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2条)。2成立清算委员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办法》第三十六条)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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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算。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一、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是怎么样的有限公司清算的程序是: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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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清算中,清算都是由股东自行进行的,普通清算及监理人,相关利益人可以通过召集会议的形式,形成其整体意志,监控清算的进行;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凭借其较强的中立地位和公信力,积极介入清算之中,监控整个清算行为的进程,防止清算人的行为侵害公司或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利益。与破产清算相比,特别清算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也兼顾了效率的实现。破产制度虽可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但当事人往往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时间与费用。这种成本在当事人自愿或财产已经显著匮乏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这是追求公平受偿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但是,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多,利害关系人很容易达成某种协议,进入债权便要进行破产清算,那么,无异于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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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对公司清算的种类划分存在很多观点,如两分法(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三分法(破产清算、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四分法(普通清算、破产清算、特别清算、强制清算。普通清算是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由债权人借助法院的审判权进行的命令性行为;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按照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一种清算;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清算的组织者是有关主管机关)、五分法(在四分法基础上,增加外资企业清算)。总体上来说,关于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与普通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很明确,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就是破产清算与普通清算以外的清算如何界定及分类。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四)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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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董事会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2、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3、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债权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4、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法定代表人、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5、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行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6、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7、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8、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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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清算: 1、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 2、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 特别清算进行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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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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