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依照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条件的,即若没有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外国公司的存在,就不具备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先决条件。第二,分支机构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第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具体表现为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一般也不设董事会等管理机构,只设业务管理人、代理人或代表人等;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占有、使用财产要列入其所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归属所属的公司。分支机构这种性质决定其采取的形式为分公司、代办处、工程项目的承包等。...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后,还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申请登记应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提出,且应当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和该外国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我国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要求其予以公告。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流程有哪些?(一)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4、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当提交其相应的审批文件。(二)公司注册地址申请变更登记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注册登记,并收取注册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变更登记程序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营业执照;(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涉及有关专项审批的,...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提交文件。外国公司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还包括该外国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外国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计划书、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于请求批准的议事记录以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主管机关应当在的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要依法审查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的条件。4.领取营业执照。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应当持有关证件到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一、其他涉及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属于金融业、保险业的,报...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具体表现为:(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外国公司必须在我国就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登记。这既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又是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既包括我国法律中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包括仅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适用的特别法律规定。(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除我国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的外,与我国的同类分公司所负有的义务基本相同。...
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其是所属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不属于也不同于外国公司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第二,其不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其内部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不具备法人治理结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其公司章程,还应当置备于该分支机构,供随时查阅。第三,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外国公司承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