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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突发脑溢血谁负责

在工地上突发脑溢血谁负责

2022-11-03 5,942
普法内容
脑溢血属于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由哪些主体负责,需根据以下情形决定: 1、抢救后没有死亡的情况下,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也不属于视为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承担责任。工伤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为工伤的情形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突发脑溢血导致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能够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具体项目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如下: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 3、若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超时加班、高强度工作的事实,存在有管理上的过错,员工伤亡的结果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侵权责任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的步骤具体如下: (1)有明确的被告。我们收集被告的信息,被告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这些信息不是必须全部需要,但要满足区分此被告不是彼被告。 (2)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作为非专业人士,可以简单地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选择不对,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会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帮助当事人跨区域立案,或者明确告知当事人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3)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我们主张的事实真实、客观、合法。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写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四)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5)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按照“被告人数+1”的原则提交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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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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