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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期的,如果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间的规定有,在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是不能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而且双方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那么就会视为没有约定。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
一般来说这是与贷款或借款时,订立的合同所决定的。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结束;对于在贷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
担保的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然免除
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间由双方约定,但是如果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所规定的保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收取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
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长短需要看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担保期限。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的,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限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