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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法人各有其风险,没有谁绝对的风险大。股东的风险是,需要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担责,可能会有其投资得不到回报的风险。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是,在执行职务的过错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担责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责。
股东的风险承担是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承担的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有时还会有刑事责任。 股东的风险承担:
个体户和公司的风险大小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而言,个体户相对于公司来说,其经营风险更大,主要原因如下: 1 、个体户通常以个人名义经营,其财务风险与个人财务密切相关,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2 、个体户的资金来源有限,难以获得大量的融资支持,否则
股东的风险承担是对差额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有时还有刑事责任
法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损失赔偿责任、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责任等;监理则依据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自身承担的风险范围。《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
股东风险承担是对差价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股东逃离公司资产,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逃离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限公司法人风险承担的是自己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有时还会有刑
1、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除非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但是,就算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比如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会就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名义股东未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具体人数要求。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人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至于
股权众筹的风险:1、作为投资活动的显性风险;2、来自投资人的隐性风险;3、市场规模尚待开发;4、我国互联网金融基础仍显薄弱。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投资者审核、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划分、项目审核和推荐、资金流、募资的期限和及时性、金额、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