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情况的可以要求返还。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离婚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要求离婚的。
1、彩礼与赠与不是一回事!
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2、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为彩礼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3、要离婚,彩礼归谁?
在离婚时,女方名义存下的,婚礼上给的彩礼(该彩礼中一部分是男方亲属给的彩礼,一部分是女方的陪嫁)归谁?
①陪嫁应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②婚礼上收的礼金:如果是在领结婚证后举办的婚礼,所收礼金就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领证之前举办婚礼:男方的礼金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礼金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换言之,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能请求返还。
所以,如果按照东北习俗给女方的彩礼钱,没有出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3)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了彩。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不能共同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
对此,现行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认为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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