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没有所在机构或者所在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送达。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检验、鉴定。对于经核查确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律师补充: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1)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2)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
(3)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4)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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