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静与被告南阳和平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36:33 329 人看过

原告李静

委托代理人吴锦浩,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和平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建平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静与被告南阳和平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锦浩和被告南阳和平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2月18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被告违背法律规定,与原告所签劳动合同多处系霸王条款,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三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10号和【2009】1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结果不公,现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或补缴原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自2001年12月18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二、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5000元,并退回所收取的4000元押金。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郑州大学临床医学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证。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10号和【2009】1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结果正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南阳和平医院的前身系南阳市医学科技开发中心,2004年变更为南阳和平医院。

2001年12月18日,原告应聘到原南阳市医学科技开发中心上班,同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从事护理工作。被告收取了原告发展基金4000元。

2004年12月10日,原告获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2004年12月26日,原、被告在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聘用合同,将原告聘任为妇产科医生,聘用期为五年,合同内容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奖励制度及社会保险福利,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聘用期内,不符合约定情况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被告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为1---30万元。”。

2007年7月20日被告聘任原告为妇产科主任。2007年12月23日,原告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8年5月19日至7月14日,被告将李静送往南阳医专附属医院妇产科进修学习,被告为其报销进修学习费用300元,及支付了两月学习期间的全额工资。

2008年8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后一直不到单位上班。自2008年元月起,被告为原告向社保部门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原告每月工资收入约为1300元。

原告在上班期间,原告的郑州大学临床医学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执业证及个人档案交由被告保管;原告辞职后被告并未将上述证书退还给原告。在聘用期内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告于2004年9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原告办理了商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共四年,原、被告各支付了保险金4000元。原告于2008年9月10日将该保险从太平洋保险公司退保,退保的费用原告予以领取。

后因原告的辞职行为,被告认为原告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退还培训费300元、培训期间的工资2742元、保险费15507.6元及要求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同时原告也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郑州大学临床医学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执业证及个人档案,并返还强行收取的发展基金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补缴自2001年12月18日至2007年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等。2009年1月4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宛劳仲案字【2009】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被告应当及时将原告档案关系转交原告新的工作单位或由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托管。二、由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30000元。三、原告退还被告培训费300元及进修期间支付的全额工资2440元。四、由原告退还被告缴纳的商业社会保险15507.6元。五、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同时又作出了【2009】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告为原告补缴2001年12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标准按照南阳市历年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缴费数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承担。二、被告返还原告郑州大学临床医学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资格证。并返还原告发展基金4000元。原告认为,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两份仲裁裁决错误,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劳动聘用合同等书证材料予以证实,上述材料已当庭出示、宣读、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于2001年12月18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12月26日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也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要求的“三金”问题,2008年1月开始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且在此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性养老保险,原、被告双方均支付了保险费用,视为原告对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方式的认可。同时,原告在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告知被告属自动离职,故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及要求被告补交原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请求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由原告支付30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于第十一条的内容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限制了对方的权利,属无效条款。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3000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应当将原告缴纳的4000元发展基金退还给原告,原告本人的各项证书及个人档案属原告个人证件一并由被告予以返还给原告。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及工资待遇,缺少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南阳和平医院与李静的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南阳和平医院退还原告4000元发展基金。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南阳和平医院退还原告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以及原告个人档案。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它申诉请求。

诉讼费10元由南阳和平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建仕

审判员李运长

审判员相庆磊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6日 04: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葛XX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葛XX,男。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XX,董事长。原告葛XX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而实际上,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强制要求原告每周六上午(8时至12时)到公司上班,从元月到七月,共计24个半天,事后既没有发加班工资,又没有安排补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从2007年元月至2008年7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181.80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讲的周六上班不是事实,公司规定周六上午自愿学习制度,如果参加学习公司有补助,原告的补助已领取;二、原告要求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
    2023-06-05
    486人看过
  • 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与被告孙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山民初字第349号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山阳区政府东侧。经营者李洪炎,男。被告孙志强,男,25岁。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与被告孙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09年3月9日、2009年4月23日向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09年3月4日、2009年4月23日向被告孙志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孙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诉称,2008年4月1日原告与李××签订金龙源酒店经营权转租协议1份,李××为承包方。李××经营至2008年7月20日,不知何故
    2023-06-05
    89人看过
  • 原告陈广、凌德生与被告湖南省衡阳江山(中英文)学校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陈广、凌德生为与被告湖南省衡阳江山(中英文)学校(以下简称江山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于2009年3月25日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由审判员凌晓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新华、李辉组成合议庭。定于2009年5月20日予以证据交换,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2009年5月21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两次开庭审理中,原告陈广、凌德生与被告江山学校委托代理人肖阳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广诉称,原告因被被告江山学校聘为理科复读班生物教师及学生处副主任而与被告江山学校于2007年7月14日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为50000元(含高考质量6000元)。2007年12月被告江山学校董事长变更,前任董事长发放2007年下半年度高考质量奖
    2023-04-23
    353人看过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继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飞,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平安公司)诉被告何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杨刚及被告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公司诉称:2008年11月5日,被告以与原告发生劳动纠纷为由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针对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原告认为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权和处罚权是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没有管理权限,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显属超越职权的行
    2023-06-05
    291人看过
  • 原告谭传荣与被告唐乃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谭传荣与被告唐乃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0号原告:谭传荣,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文远,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乃勤,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香港骏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李淳,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传荣与被告唐乃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6-09
    471人看过
  • 原告董荣学与被告庞如娟、李建红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原告董荣学与被告庞如娟、李建红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涧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董荣学,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红旗、邢小迁,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如娟,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建红,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浩、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荣学为与被告庞如娟、李建红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10日给被告庞如娟、李建红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给原告董荣学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由于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荣学的委托代理人魏红旗、邢小迁,被告庞如娟的委托代理人李浩、许现伟被告李
    2023-06-07
    307人看过
  • 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的判断方法
    合同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合同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要怎样辨别1、海关完税凭证上的海关关徽均系点状特定组合,凡无特定波纹或波纹不清晰、不连贯的均被怀疑为假票,应重点识别。2、海关单证专用章和银行转讫章较清晰、工整或特别清晰、工整有可能为假票。由于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日常手续时因业务量大、单证数量多,印章使用频繁,海关人员不可能将每张单证上的印章都盖的非常清晰。但应注意有些不法分子在制作假票时故意将海关单证专用章加盖得模糊不清或由于印章制作粗糙而使字迹无法识别。3、制单人编号违反编码规则。制单人编码为6位数字组成,前2位系海关代码。如上海海关前2位应为“22”。如制单人编号前两位为“
    2023-07-19
    99人看过
  • 原告与被告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则?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的方式: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接受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起诉条件需具备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属于受理法院管辖的范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追加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追加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买卖合同中,合同被告方还有代理人的,原告方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合同中约定了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2023-07-07
    427人看过
  •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X云(王X军之妻),女,生于19X年12月24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军,男,生于19X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王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民,男,生于19X年4月30日。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超,男,生于19X年5月28日。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川,男,生于19X年12月24日。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X有,男,生于19X年2月。委托代理人王X柱。原审原告王X军、段X云与原审被告王X民、王X超、王X川、王X有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经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社民一初字第09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王X民、王X超、王X川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6年元月17日作出(2005)南民一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王
    2023-02-04
    437人看过
  • 原告袁a与被告上海A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袁a,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a,男。被告上海A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a,女,上海B家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袁a与被告上海A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a的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上海A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a诉称,原告于2000年1月21日进入C集团工作,担任招商员,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400元。原告每周休息一天,但被告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2008年8月31日,因被告长期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114元及2
    2023-06-05
    140人看过
  • 原告宋XX与被告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宋XX,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龙潭公寓27号楼2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丁向阳,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明,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街三委九组。被告罗XX,男,汉族,1953年2月19号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占佳社区大洲六组724号,系浏阳市关口金喜礼宾花工艺品制造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尹向国,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宋XX因与被告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XX的委托代理人陈振明、被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向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于200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
    2023-04-23
    283人看过
  • 原告犍某诉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犍某。委托代理人曹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虞某,男,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原告犍某诉被告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筱文独任审理。本案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上海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犍某诉称:原告于1995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出租车营运服务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止。2007年5月原告患病,被告于2008年11月25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开具退工证明。原告认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期内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支付给原告1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及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但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
    2023-06-05
    329人看过
  • 麻某平与李某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丰民初字第6598号原告姜某南,男,197*年**月13日出生,汉族,中联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原告麻某平,男,196*年*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马耐美术品有限公司业务,住(略)。被告李某波,男,197*年*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南、麻某平与被告李某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南、麻某平,被告李某波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南、麻某平诉称,原告姜某南、麻某平拟合伙经营台球厅,被告有意转让金冉彤台球厅,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甲方被告李某波,乙方原告姜某南、麻某平,丙方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2023-06-06
    262人看过
  • 原告赵海峰与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赵海峰,男。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赵海峰与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峰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昊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峰诉称,2005年6月4日,原告经昊博公司老板曹锋聘用,安排随该公司车间领班班长赵建华工作,7月20日又被班长宁海涛叫走直至被终止。期间班长宁海涛常以现在公司活不多为由随意中止原告的劳动,并承诺不上班在家等电话通知,期间,每天发20元工资,但都未兑现承诺。2008年11月份宁海涛又对原告承诺说,“以后公司没活干,在家休息每天由公司发30元工资,”。使原告感到不解的是2009年1月12日下午下班后,原告突然接到宁海涛打来电话说“明天你不要再来上班啦”。原因是原告当天早上上班时,发现原告工具箱里有别人写的一首骂原告的诗,
    2023-06-05
    12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如何举证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
      您需要收集的证据至少如下:1你的身份证明 2你工作单位的证明,比如工作证或厂牌等能证明你是单位员工的材料。(复印件即可。3劳动合同,从07年开始,这是最重要的。 4工资领取条或凭证,以前的和现在的。 5你厂里的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类的文本。 6对你所叙述事件过程的证人证言,并且最好是能确保证人能出庭的证人证言。 7你在该单位工作情况的一些证明,比如考勤记录。 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来看,暂且这些,如需补
    • 如何确定有字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与被告?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2
      如果高某经营的饭店起有字号,你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你应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但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高某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但是,如果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
    • 合同原告和被告不一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这是你们可以协商的部分, 一般是按照协议来处理, 你和对方商量一下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的区别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5
      是你自己的问题吗?他的律师是全权代理,他可以增加代理人吗?在法庭上原告可以参加发言吗? 2007-05-10 11:19这个官司可以打吗? 2007-04-3005:56综合昨天大家的帮助,得出两种诉讼方式,请帮助看一下那种更好?大家了! 2007-04-2209:31我的律师的看法和以前咨询的不一样怎么办? 2007-04-2106:51对不起我没有说清楚,被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注明购房款包
    • 原告是平阳法院起诉被告可以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0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需原告当事人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是牵扯到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提出诉讼。所以,如果合同履行地区是平阳,原告是可以在平阳法院起诉被告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