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不服县土地管理局土地侵权处理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7 03:48:15 310 人看过

原告:某乡政府。

被告:某县土地管理局。

第三人:彭某。

第三人:张某。

某乡某村委会在1984年完成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经其主要成员村长那某、书记牙某、会计铁某等集体研究,将该村1959年开垦、1964年因缺水无法耕种而荒芜20多年无人承包的一片盐碱地承包给外村的某防止邻村社员种树侵占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村里收入,在承包之前村委会请示了乡党委书记吐某并得到了同意。该片盐碱地长270米,宽200米共80亩土地,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会向彭某颁发了土地四至清楚的土地使用证,承包期为1985年至2000年,由村长那某签字,并加盖村公章。彭某承包后对土地平整改良,打井引水,精心耕种,承包的当年(1986)年按合同规定上交了提留(每亩提留5元),1987年至1989年,彭某经村长和会计同意,将土地扩大到120亩,并按规定对扩大的土地面积上交提留费用。1991年,该村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15元,彭某无异议,仍按期缴纳。1992年4月4日,某乡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彭某停止耕种,将彭某承包的土地交给另一村民张某耕种。彭某不服乡政府的处理,找县、地区申诉,地区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领导指令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某县土地管理局查实后认为:某乡政府收回彭某承包的土地,

侵犯了彭某的土地使用权和村委会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11条、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属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之规定,决定:

(1)责令XX乡政府和张某立即停止对彭某合法承包某村80亩土地使用权的侵犯;

(2)彭某继续使用所承包的某村80亩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3)彭某历年经村委会同意耕种的80亩以外的土地,建议由某村委会重新订立合同或调整使用;

(4)责令某村委会10日内依法对村民张某的土地问题立即进行解决;

(5)责令侵权责任方——某乡人民政府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某乡政府对该决定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承包该土地后,打围墙是事实。但彭某将围墙推了3次,打了3次,擅自将面积扩大到120亩。该地原属耕种过的土地,曾进行大量平整。某村在承包该土地时,不经过群众会议,不经村委会讨论,不经上级部门批准,就给彭某发放:,两证是不合法的,土地管理局决定维护彭某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据。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四、五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县土地管理局(1992)01号决定书;

2.某乡政府应补偿给彭某打围墙款1128元。

3,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300元,两项合计350元由被告负担。

国土管理局不服,向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承包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业经发包产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发放了土地使用证,且双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既无违约行为亦未发生纠纷,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乡政府强行调整土地,侵犯了彭某的土地使用权,某县土地管理局依法保护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对乡政府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正确。一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二)项、第54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1992)某法行字第2号行政判决;,

(2)维持某县土地管理局(1992)01号《关于某乡政府侵犯彭某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3)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某乡政府承担。

乡政府不服,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某分院申请再审。

某高级人民法院某分院再审认为:彭某通过与村长搞私人关系承包了80亩土地,并把80亩扩大到120亩,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把一个村的土地承包给另一个村的人是不符合法律的。某村承包土地时,没有经过群众会议和村委会讨论,也没有上一级单位的批复,给彭某发放两证是错误的。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维护彭某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第54条第(二)项第四、五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某中法行上字第21号行政判决;

(2)维持县人民法院(1992)某法行字第2号行政判决。

某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土地发包方。某村将由本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发包给彭某,符合当时政策和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土

地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某乡政府在合同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在没有特殊情况和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收回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有利于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保护了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

条、第1款、第12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61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分院(1993)某法行字第1号行政判决;

(2)维持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某中法行上字第21号行政判决,即撤销县人民法院(1992)托法行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县土地管理局(1992)01号(关于某乡政府侵犯彭某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需要着重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土地管理部门是否为土地行政主体?土地管理部门对政府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零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由此推知,不仅县土地管理,局和乡政府是土地行政主体,且前者是后者在土地行政管理方面的上级机关。该法第53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确定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在其权限范围之类,其权限是合法的。第二,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针对乡政府的部分是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强行收回彭某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彭某因此不服才向上级机关上诉,县政府才会责令县土地管理局处理,因此,土地管理局的处理针对乡政府的部分实际上应视为行政复议行为,乡政府与土地管理局在行使土地管理职权上是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对于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乡政府必须服从。另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也可以成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不能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既然土地管理局有权作出这种处理,乡政府就有权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此,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针对乡政府的部分是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县土地管理局能否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从理论上来说这是切实可行的,但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第12条规定来看,对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这样县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似乎法律、法规依据不明。因此,第一种观点仅在理论上成立,乡政府可以申请县政府对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这一对相互独立但又相互矛盾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就第二种观点而言,从法律条文来理解,笔者持赞成态度,但从立法的原意看,我们很难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已授予县土地管理局对乡政府的行政侵权赔偿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立法需要完善之处。第三,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内容是否合法。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区分乡政府的土地管理权与土地所有者的经营管理权的界限。乡政府的土地理权主要包括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权办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权,保护耕地、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权力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处理权属纠纷权。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乡政府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调整的权力。

所以,本案中乡政府的行为是越权行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村农民集体(按政策规定,本案涉及承包的土地是1962年农村<六十条)之前的耕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委会与彭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营管理权的内容之一,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乡政府的越权行为不仅侵犯了村委会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也侵犯了彭某的土地使用权,村委会和彭某都可以申请县土地管理局责令乡政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其次,村委会与彭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审查应坚持三个原则:(1)符合土地承包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2)符合国家利益,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村队的集体收入;(3)符合土地逐步向农村生产能手集中的方向,有利于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只要符合这些原则就应当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承包合同并不违背民主评议原则。民主评议并不是指签订合同必须经群众大会讨论,上级机关审批,而是指签订合同不得违背合作经济组织章程以及共同约定的事项。因此本案中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内容合法、行为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其所作的处理决定,维护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

第十一条:

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三条:

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耳审。

{行政复议条例)

第十二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6日 1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四川省郑某发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原告:郑某发,男,35岁,四川省某云台乡某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某堂,某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被告:四川省某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冉某祥,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某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蓉,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工作者。原告郑某发不服某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某审理,查明:原告郑某发全家5口人,原在云台乡某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74平方米。1987年3月,郑某发以兄弟两家人口增多,无法居住,将原房转让给兄郑和清使用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180平方米,建造4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云台乡政府。乡政府因郑某发申请所占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某发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某发不予理采。之
    2023-04-22
    369人看过
  • 桂朝留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琼行终字第33号桂朝留在申请土地登记时,未提交分家析产等证据。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临高县人民法院(1999)临法执字第144号民事裁定已查封,黄照香于2000年7月12日已取得房产证,而桂朝留于2003年8月6日又办理该房的房产证。桂国豪的房产在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桂朝留的名义申请土地登记,由于工作人员审核不严,给其办理了土地证,应予更正,县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作出(2004)3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涉案的147.08平方米土地是原调楼公社黄龙大队于1970年安排给桂朝留之父亲桂国豪的宅基地,桂国豪于1994年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后,将其中的84.66平方米房屋分给桂朝留。桂朝留在取得所分房屋后,可以持分家析产协议申请办理
    2023-06-06
    150人看过
  • 朱某等诉某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崇行初字第31号原告朱某。原告金某某。原告吕某某。原告俞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县地籍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经理。原告朱某、金某某、吕某某、俞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某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金某某、吕某某、俞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
    2023-06-06
    444人看过
  • 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袁伟启(又名袁三喜),男,40岁,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乐盛街64号。被告: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世发,局长。1990年10月20日,袁伟启将其座落在老河口市东启街55号的私有房屋(面积为36.4平方米)出租给李双管进行个体经营使用,月租金110元。1991年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在清理整顿城镇土地市场中发现袁伟启擅自出租土地,于1991年12月13日给袁伟启下发通知,限其于同年12月17日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袁伟启按期到该局办理手续时,该局要求袁伟启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袁伟启以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法律依据为理由,不予交纳,故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也未办理。1992年6月6日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
    2023-06-10
    401人看过
  • 土地确权政府不受理怎么办
    土地确权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该事由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一、土
    2023-02-17
    94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是县土地局吗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农村的宅基地的审批,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宅基地的申请。2、讨论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会,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
    2023-03-19
    131人看过
  • 乡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2023-04-13
    460人看过
  • 乡政府让交土地使用税是否合理
    合理,农村集体土地上办的企业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税的定义,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以,乡镇工业园区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的缴纳。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023-06-24
    91人看过
  • 有土地证的土地被政府占用怎么处理
    一、有土地证的土地被政府占用怎么处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
    2024-01-22
    140人看过
  •  乡政府非法侵占农民土地,怎么办?
    该段内容讲述了国家征收土地时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对于乡政府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农民有权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并要求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农民也有权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征收土地时,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对于乡政府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农民有权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并要求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农民也有权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农 民 土 地 被 征 收 , 如 何 寻 求 法 律 帮 助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农民的土地。如果您是农民,您的土地被征收了,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帮助:1. 咨询律师:律师可以为您
    2023-09-01
    271人看过
  • 孙强不服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
    字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00)汝行初字第027号。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确权案。3.诉讼双方原告:孙强,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小屯镇季寨村。委托代理人:孙澈,男,汝州市司法局第一法律服务处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樊炳乾,男,汝州市司法局离休律师。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少青,市长。委托代理人:叶晓鹏,男,汝州市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光远,男,汝州市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宝玉;审判员:李现民、刘延斌。6.审结时间:2000年6月5日。(二)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汝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做出的汝政土决字(1999)第019号关于撤销孙现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处理决定(下称处理决定)的第一条。该条确认申请人主张争议土地的使用
    2023-06-06
    357人看过
  • 除了国土资源局,乡政府收地合法吗
    除了国土资源局,乡政府收地合法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具体主体只能是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无权征收土地。如果乡政府征收土地,就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设区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为了确定土地征收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征地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和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越权或非法征地的违法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区政府及其国土局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其原因是:(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让渡;(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由市、县政府依法授权;(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不是一个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不能支付土地补偿金和收取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计划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并由土地征收机关、批准
    2023-05-08
    387人看过
  • 土地纠纷乡政府多长时间不处理就可以起诉
    土地纠纷乡政府六个月不处理就可以起诉。法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怎样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1、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2、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2023-03-31
    495人看过
  • 陈定等诉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案
    原告:陈定(又名洪宏都),男,192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侨办离休干部。原告:洪友顺,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菲律宾籍,现住菲律宾奎松市。原告:姚嘉应,男,1933年3月6日出生,加拿大籍,医学博士,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被告: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生柴,副局长。被告: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林剑聪,局长。座落在厦门市鼓浪屿区内厝沃路128号的房屋是洪活源、洪三捷和姚贻春等三人于1946年共同购买的,1952年厦门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发给房屋所有权证。1985年9月25日原告陈定、洪友顺、姚嘉应共同继承了该房屋。1988年10月27日,陈定受洪友顺、姚嘉应的委托,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管局)、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称土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称“两证”)。两被告受理后,多次到现场勘察和调查,发现原告所提供的材料不足,口头通知其补齐
    2023-06-10
    18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县乡土地管理局有权征收土地权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3
      县乡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乡政府处理土地纠纷是怎样处理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8
      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4-17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
    • 侵犯了土地使用权能起诉土地管理局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9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瑕疵说明义务必须正当全面履行。如果拍卖人事前以明示的方式将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竞买人,竞买人仍然愿意应价拍得的,应当免除拍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你公司当然可以起诉土地管理局侵犯竞买人土地拍卖知情权,但首先你要确定,土地管理局事先有没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品质。
    • 土地侵权案件由谁处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土地侵权案件从法律性质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侵权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处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