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处置、查封与立案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14:24:12 153 人看过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处置扣押查封立案重点是嫌疑人是故意的,还有就是情节比较严重。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巨大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重大案件的财产或者一般案件的重要财物,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车辆被查封扣押停车费谁给?

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女士家中的小型货车被法院查封。10个月后,王女士向原告支付了6.7万余元的赔款,法院将车辆解封。但问题来了——停车场向王女士索要1.5万元停车费。

>>交通事故赔了6.7万余元

王女士和丈夫杨某在周至县开货车。2015年3月6日,杨某驾驶货车在108国道与一辆助力车碰撞,助力车上的两位老人张某、赵某多处骨折受伤。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赵某属九级伤残。

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赵某将杨某告上法庭。因杨某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原告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原告赵某申请财产保全,周至县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查封。

周至县人民法院认定,司机杨某承担事故70%责任,原告赵某承担30%责任。2015年12月2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2016年1月29日,杨某向赵某、张某支付了6.7万余元赔偿款。赔偿结束后,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车辆保全申请,由周至县人民法院解除对杨某货车的查封。

>>取车时被告知要交1.5万元

王女士说,由于货车近一年没有营运,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在法院解除查封第二天,她就到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终南中队办理相关手续。

一份由终南中队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显示,2015年3月6日,王女士的货车因交通事故被扣留至平安停车场。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将货车查封,2016年1月29日解除查封。

昨日上午,王女士拿着返还物品凭证来到平安停车场,结果,经营停车场的一名男子称,因为停车场属于私营性质,因此要收取一定费用。男子表示,除了200元的道路救援费用之外,停车场还要收取每天50元的停车费。自法院查封当日起计算,至今已有10个月的时间,粗略按照300天计算,停车费用共计1.5万元。停车场是私人的,场地和人工都需要开支,保管车辆当然要收费。该男子说,费用可以商量,但最多只能优惠一两千元。

对于1.5万元的停车费,王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说,事故发生后,她将车钥匙交给处理事故的民警,随后车辆就被停车场工作人员开走。她并不知道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也未被告知需要缴纳停车费。

>>法院称不会承担这笔费用

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终南中队一名民警表示,由于周至县并无执法停车场,因此事故车辆都在私人停车场内停放。由于王女士和丈夫的案件办理时间长,法院将车辆查封,因此产生了这笔停车费。按照法律规定,这笔费用是要由政府财政承担。民警表示,建议法院和停车场再协调一下。

原告申请将车辆保全,法院也没有地方停车。昨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可以申请将车辆保全,并且自寻地方将车辆保管。由于双方对政策都不熟悉,原告在申请保全后,车辆一直停放在私人停车场内,因此产生了1.5万元停车费,但法院不会承担这笔费用。

律师说法:

对此,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要求车主支付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张岩表示,部分区县地方财政还没有相关的专项开支,停车场也是由私人承包,因此费用较高。建议区县地方建立执法停车场,由财政支出专项开支,以解决类似问题。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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