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29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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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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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聘用单位应怎么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2020.06.01 202 -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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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一)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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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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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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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一)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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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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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是2011年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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