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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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分期施工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核实,分期核实不得超过三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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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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