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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义务范围

2025-02-0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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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3回复

专业分析:

地役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1. 地役权人应当选择对供役地使用损害最小的方式和地点。这样可以增加需役地的价值,同时不损害供役地的使用。此外,地役权人应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如果其行为对供役地造成了变动或损害。 2. 地役权人应对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等进行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同时,地役权人应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施。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 积极权利,也称为对供役地的利用权,包括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 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因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造成损害,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地役权人的行为不当或对避免损害的发生缺乏必要的注意,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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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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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权利:供役地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方法使用;义务: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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