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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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人需要确保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包括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都作为债务人签署《借条》和《借款协议》,或者夫妻双方中仅有一方签署,但事后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 其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债权人可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无需举证,而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和家庭人数等因素以及当地社会生活习惯进行认定。如果债权人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日常家庭事项。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该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虽然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比较困难,但新司法解释将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共担风险,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对于债权人而言: 在准备出借款项时,不仅需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虑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以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如果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 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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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2、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3、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常由劳动者提起,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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