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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是否可以继承?

2025-01-1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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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回复

专业分析:

在处理房产过户和租赁关系时,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 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到个人名下,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2. 如果房产没有过户到个人名下,只是有使用权,并且与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赁期内继续承租,但无权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公房也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因此,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单位福利房是否已经转化为个人财产,以及是否全部属于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未过户到个人名下,只要单位福利房已经转化为个人财产,职工在遗嘱中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有效的。职工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单位福利房仍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七百三十二条,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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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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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单位福利房的继承问题,具体是否可行取决于相关当事人的具体状况。举例来说,如果福利房已经成功移转至个人名义之下,此时便可依据遗嘱规定或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的继承分配处理;但若福利房并未完成这一重要步骤,仅仅拥有使用权,那就意味着此情况下无法进行继承操作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福利房并非公民所能持有和掌握的合法财产,所以公共住房自然也就无法作为遗产被传承下去。当承租人为租赁期内在房屋中去世时,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死者生前同住之人可以根据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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