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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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已按规定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清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要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清理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案情重大,应按规定立案查处,待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况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后仍然收不回来的欠税,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破产清算证明,为该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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