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选举罪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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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选举罪立案规定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等,应当立案追诉。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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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破坏选举罪如何认定
刑法中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等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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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规定如下: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等,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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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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